恩施市社会保障兜底政策

1.提高低保标准,逐步推进 “两线合一”。坚持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确保兜底对象如期脱贫。2016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 年人均收入达到3200元,2017年达到3400元,2018年达到3600元,2019年达到3880元(实现“两线合一”),2020年达到4200元(超过贫困线标准)。自2016年起,凡被确定为当年必须脱贫村的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 “两线合一”。

2.提高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增发特别救助金。2016年,对获得低保全额补助的农村低保户,增发30%的特别救助金;对获得低保差额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资金。

3.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2016年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均不低于5100元/人•年,到2020年供养标准不低于6500元/人•年。

4.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保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6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000元/月。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畴。

5.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孤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确保各对象享受到新农合基本保障。

6.对参合农村五保(含孤儿)、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住院实行 零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8000元。

7.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救助资金补齐,年度救助资金不封顶。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资金不封顶。

8.对22种重大疾病对象新农合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补偿。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 费用经新农合、大病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民政部门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新农合、大病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9.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门诊重症疾病患者,纳入门诊重症保障范 围,新农合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分类限额报销,经门诊重症保障政策补偿后的自费合规费用同时全额纳入大病保险统计补偿范围,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10.对全市兜底保障范围的大病患者执行8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按照8000 元至30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100000元以上的分段办法,分别给予55%、65%、75%的补助。

11、家庭成员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困难程度或住院自费额度,实行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12、根据 《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指导标准》相关规定,因灾倒损民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为1000元/户至56000元/户。

13、加强农村危 房改造,把改造最危险的房屋、帮助最困难的群众作为农村危房 改造的根本任务,补助标准7500元/户。

14、解决特别困难户适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难题,落实政府按最低标准100元/人代缴保费的政策,其对象由各乡(镇、办)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备案。

15、对全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5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按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编辑:蒋东栩      编审:刘尚华

(作者:恩施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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