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群众打着各种赚钱的幌子,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受害人偏心所谓高利息诱,倾注了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
下面,结合恩施市公安局侦办的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分析,希望能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避免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导致财产损失。
案例一:
2015 年4 月至2016 年12 月期间,陈某(湖北襄阳人)在恩施一写字楼18 楼成立襄阳市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湖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雇请工作人员在没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公司在襄阳、恩施等地有多个业务项目,且公司已经在深圳挂牌即将在中国新三板或香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为幌子,采取在街上发传单,召集客户听讲座,参加旅游活动、庆祝活动、到襄阳市参观等形式,对公司的业绩进行虚假宣传,要求客户对其公司投资。许以存款月利率1.2%至2%的回报,许以股权投资2 年,上市后资产可以几十倍的翻倍和不上市按18%年利率退还本金和利息的投资回报,诱导恩施不特定公众向襄阳市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投资600 余万元。从2017 年1 月份开始,陈某已没有资金向公众支付利息,恩施的公司处于关停状态,已造成600 多万元客户投资款不能收回的巨大损失。目前,陈某已被移送起诉。
案例二:
2014年8月以来,韩某(重庆黔江人)成立恩施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委托理财、投资连锁店等名义,采取在电子屏投放广告、散发传单等方式,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1000余万元。韩某无力支付投资人本息后潜逃,后被恩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目前,韩某已被提请逮捕。
民警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征:
一是以有好的投资项目为名吸引投资,如房新能源、连锁店等;
应对: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更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
二是广发宣传,在人口密集地区采用发传单、投放电子显示屏广告、开宣讲会、招商会、投资会等形式开展宣传;
应对:拒绝接受街头推销人员发来的邀请券、传单,切勿留存联系方式给对方。
三是高额利息为诱饵,存款月利率1.2%至2%,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应对:看是否回报过高,不法人员往往会以许诺高额回报,多为银行同期利息的数倍。
四是针对的对象大多是老年人,因为老人鉴别力相对较低,并且手中有闲钱。
应对:对推销人员、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家人和专业人士商量,甚至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审慎决策,防止成为不法人员的目标。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投资有风险,一定要提高分辨能力,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千万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编审:刘红 编辑:胡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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