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松树坪村一空旷场地,使用挖掘机、铲车,对依法扣留、公告后3个月无人认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采取碾压的方式,予以公开销毁。
▲公安机关处理扣留车辆公告
据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开销毁的违法车辆共计209台(辆)。其中,两轮摩托车188台,三轮摩托车8台,小车(小型货车)13辆,均是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交警中队、公路巡逻中队和事故处理中队自2016年以来,在执法活动中查扣、经公告三个月、至今无人认领的违法车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经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来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编审:刘红 编辑:夏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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