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恩施日报报道,8月1日,恩施市白杨坪镇一森林火灾案判决正式生效,罪犯袁某积极恢复生态环境符合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从而获得从轻处罚,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是我州使用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的第一例。
保护生态环境,法律必须给力。恩施州推行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是司法改革的一种探索。而这种司法模式,始创于恩施市检察院。在实现绿色崛起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作为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主战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针对乱砍乱伐等违法犯罪现象,积极探索运用“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守护恩施生态绿色底色。
推行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改变了过去对生态破坏行为重罚轻治的做法。其好处在于,通过引导犯罪嫌疑人承担恢复环境的义务,并根据实际生态修复效果,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给与了被告人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迅速恢复被破坏了的生态,把破坏程度降低到最小值;其次,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警示,同时也真正起到了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从建议者变成了参与者和督办者,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为生态修复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推行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是十八大以来倡导的基本国策。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对主管部门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行为,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性诉讼。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家园,法律当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是人民群众的诉求。司法机关要立足本职,积极探索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的结合点和发力点,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做出新贡献。
(值班总编:瞿照坤 责任编辑: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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