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施工现场埋有天然气管道,仍然指使工人冒险进行挖掘作业。8月1日,恩施市公安局依法对违反《消防法》的某工地施工负责人杨某(男,31岁,宜昌人)予以行政处罚。
8月1日上午9时许,恩施市金山大道三标段挖掘机司机肖某在进行挖掘作业时,将一根天然气管道挖断,造成大量天然气泄漏。事故发生后,恩施市公安局红庙派出所民警、恩施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和民生天然气公司抢修队迅速赶到现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紧张抢险,成功堵住泄露点。

事后,民警查明,该标段施工负责人杨某在明知道施工现场地下有天然气管道的情况下,未向燃气部门报备、申请并取得相关许可,指使挖掘机驾驶员肖某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挖掘机)进行冒险作业,致使天然气管道断裂并造成大量天然气泄漏,造成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
杨某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构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被恩施市公安局依法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民警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编审:刘 红 编辑:胡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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