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王尚俊)恩施籍男子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法律权威,不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管理,被警告三次后仍然我行我素。近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司法局提请法院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5月25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罪犯晏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限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止。被判决后次日,晏某到恩施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自2014年12月以来,逐渐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e”通关机超过72小时、生活电话无法联系,且经司法局催告不按规定报到,恩施市司法局先后三次给予晏某警告处分。2017年5月15日上午,晏某在吃早餐时与他人发生扭打,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予以拘留。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后,迅速核实相关证据,向恩施市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司法局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司法局予以采纳。
5月25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对晏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晏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社区矫正是给予罪犯不予羁押改过悔罪的机会,在此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每月按时报到,接受教育改造,矫正期满即刑罚执行完毕,但若践踏司法尊严,对于判处缓刑的罪犯而言,失去的机会再也不会回来。
(责任编辑:谭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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