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上的,扶持贫困户不少于2户,50万元以上的扶持贫困户不少5户,100万元以上扶持贫困户的不少于10户,200万元以上的扶持贫困户不少于20户,300万元以上的扶持贫困户不少于30户)。
2、市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管理部门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主动申报农业项目,及时提供项目申报指南,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备案、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工商部门要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设立、变更等手续。
3、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运输列入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编辑:蒋东栩 编审:刘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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