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恶势力犯罪集团“暴力收车” 8人被判有期徒刑

近日,由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充当“地下执法队”暴力索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判处被告人谭某、邬某等8人二年六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湖北反盗抢联盟”微信群“接单” 高速路上演现实版“速度与激情”

2018年2月,曾某驾驶其通过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担保购买的捷豹车从云南回湖北,该汽车贸易公司通过GPS定位,预判该车将通过沪渝高速恩施段,并以曾某逾期未还款为由在“湖北反盗抢联盟”微信群内请求被告人何某拦截该车,并许以重酬,何某邀约被告人李某伟、谭某共同实施。

当日,何某等一行8人驾乘二辆轿车通过GPS定位一路跟踪追逐、封堵曾某驾驶的车辆,双方数次发生刮擦。当日19时许,谭某一行在沪渝高速崔坝服务区追上正准备加油的曾某,何某无视公共安全,驾车直接撞击曾某驾驶的车辆,致使该车左侧受损,邬某等人随即下车持灭火器对该车进行打砸,造成该车损失价格约18000元人民币。

充当“地下执法队”气焰嚣张  暴力收车非法敛财为害一方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谭某纠集被告人邬某、王某、李某威、李某慧、李某保、何某、李某伟,为从事汽车担保抵押业务的公司暴力收车,牟取暴利,在沪渝高速公路上追逐拦截、打砸车辆、持械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多次共同故意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本案中,以谭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高速公路上有组织地充当“地下执法队”,跨省市作案,多次追逐、拦截、打砸他人车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物,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无视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权利,扰乱恩施市及周边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危害一方的恶势力,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不可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介入民间纠纷。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法律途径来维护。

(通讯员 易继勉 焦雯雯  责任编辑 谭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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