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公安局白杨坪派出所根据治安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查获一起非法储存汽油案,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8月28日上午,恩施市公安局白杨坪派出所物建的治安信息员反映白杨坪镇洞下槽村付某家中储存了散装汽油,存在安全隐患。接到线索后,民警迅速前往现场核查。
付某民房二楼是车间,一楼是仓库,散装汽油存放在仓库,仓库内还存放数个液化气罐及纸箱等易燃物品,且仓库没有消防设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民警第一时间将非法储存的散装汽油安全转移并依法扣押。
据付某交代,其私自的散装汽油时间较短,主要是自用,少量销售给周边村民。
刚开始,付某并没有意识到私自储存汽油的危害性,直到民警列举私自储存汽油引发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真实案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付某才认识到自己在没有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私自储存的汽油像“定时炸弹”一样。
目前,付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编辑:胡良志 编审: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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