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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组织开展民族贸易企业重新认定的通知》精神,拟于9月组织开展民族贸易企业申报和重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条件
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民族贸易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
(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品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商品。
二、民族贸易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征信报告;
(五)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六)企业上一年度销售产品分类清单(销售产品类别、销售额、占比%);
(七)经销商品展示室(陈列室、展示柜)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其它要求
请各企业严格按照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申报,并于8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文本2份,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纸质、电子版各1份)报送至恩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经济发展科,所有申报材料不接受任何补充、修改,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刘少华 电话:0718-8299060 8299286
恩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6年8月1日
来源:恩施市民宗局
编辑:李梓涵
编审: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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