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一男子被拘

不满“被”分手,男子多次给“前女友”的丈夫发送侮辱信息。4月13日,恩施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

丁某拒绝与高某继续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引发高某不满。为报复丁某,2018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高某多次通过手机给丁某的丈夫发送侮辱信息,并通过微信群散布侮辱信息,干扰了丁某丈夫的正常生活。

4月10日,丁某的丈夫报警后,恩施市公安局土桥坝派出所经调查取证,查明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目前,高某(男,34岁)已被恩施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编审:刘红 编辑:胡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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