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恩施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恩市政规〔2018〕1号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全境,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沐抚办事处所在地集镇区域和AAA级以上景区,及龙凤镇小龙潭村、龙凤村、双堰塘村、三河村、三龙村、向家村、吉星村、二坡村行政规划区。

  二、强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管

  (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纳入管理责任范围,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发现非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三)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违反通告规定,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举报电话:110)。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州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恩市政规〔2015〕52号)同时废止。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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