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15时至16时30分,恩施市人民法院采取速裁判决方式,对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今年办理的李某、张某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而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违法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和判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公诉。
为警醒广大驾驶员,尤其是客运车辆驾驶员,该局交警大队组织全市13家客运公司负责人及部分驾驶员代表60余人到庭旁听,市局法制大队派员到庭观摩。恩施电视台、恩施晚报等主流媒体现场采访报道。
这次庭审,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到法院不到一个星期,法院就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庭审工作,分管刑事的副院长谈效峰同志独任审理此案。
▲民警、客运公司负责人及驾驶员旁听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男,38岁,恩施市龙凤镇人。2017年5月15日16时,李某驾驶牌号为鄂Q15***中型客车,在龙凤镇武商小学旁广场搭载学生及家长,驾车沿双龙公路往双堰塘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双龙公路2KM时,交警拦车检查,发现该车核载19人,而实际载客47人,超员28人,超载147%。
被告人张某,男,40岁,恩施市白果乡人。2017年10月6日10时许,张某驾驶一辆牌号为鄂QQ9***的村村通小型客车,由恩施市白果乡金龙坝村往白果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恩利公路22KM时,交警拦车检查,发现车辆核载7人,实际载客15人(大部分为学生),超8人,超载114%。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李某、张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两被告人当庭表示忏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结合两被告人诚恳认罪悔罪的态度,独任审理对两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从轻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拘役李某2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拘役张某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
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一审宣判。
目前,恩施冬季恶劣天气已经来临,在高山、二高山路段,雨雪、浓雾、冰棱气候变幻无常,春运将至,岁末年初又是人们乘车出行的高峰季节,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此提示广大驾驶员,要以这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为教训,警钟长鸣,不要超载、超速及疲劳驾驶,尤其是客运驾驶员,不要因经济利益而心存侥幸去超载,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出行要乘坐正规客运车辆,遇到超载、超速及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主动劝导和制止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或者积极向110报警服务台举报,严防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