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无检疫证明牛肉作原料,男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获刑!

庭审现场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市药监局人员旁听庭审

近日,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未遂)一案的判决正式生效。

年初,恩施市食药局在开展食品药品“春风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被告人徐某为了制作卤肉制品销售,购买了8件包装标识为“清真”INDIAN FRESH FROZEN HALAL BUFFALO BONELESS MEAT、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牛肉存放于恩施市一加工场所的冷冻库内。该局将此批牛肉没收,并处罚款50000元,并将此线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牛肉产地为印度,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制品。

庭上,检察官指控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未遂)。"

公诉人指出:“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违法犯罪频发,不仅造成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极度不信任,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形象。究其原因,在于食品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利罔顾道德底线,触犯法律。食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人民生命安全的底线,不容触碰。希望被告人能引以为戒,遵纪守法,也希望主管食品安全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为人民群众筑起一道保障食品安全的屏障。”

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通讯员:桂花 责任编辑:谭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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