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首例食品涉刑案在审判长“法槌”落地声中结案,被告人李某认罪伏法。
据了解,李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未遂),被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这是该市首例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未遂)而受到法律处罚的案件。
据悉,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2月9日购买了8件(20KG/件)包装标识为“清真”、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牛肉存放于恩施市一加工场所的冷冻库内。2017年1月4日,恩施市食药监局在食药安全“春风行动”专项检查过程中,查获该批牛肉。
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采购不能提供检疫证明的冻牛肉,行为犯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3月22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冻牛肉,并处罚款50000元。经权威鉴定,被查获的牛肉产地为印度,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制品,李某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10月16日,恩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恩施市食药监局以“四个最严”的要求,多次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主动出击,迅速排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从重从严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以来,恩施市有2起食品违法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编审:龙世林 编辑: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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