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警方10小时侦破的“黄金大劫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5年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宝享达珠宝店”被抢劫案一审宣判,州中院以抢劫罪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回顾

案发

歹徒持仿真枪抢劫金店

金店老板黄女士回忆,2015年7月9日晚8时20分左右,2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走进店内,佯装购买金饰。黄女士觉得两人神色可疑,就故意倒了两杯水给他们喝。2人离开几分钟后再次折回,一人将卷闸门拉下,一人掏出枪指着她和另一名店员进行抢劫,并用胶带封住她们的嘴,还把她们的手脚捆起来。

劫匪离开后,店员摸到了一只圆珠笔,用笔尖戳断胶带,迅速报警。黄女士说,这2人虽然专捡贵的拿,但很多都没塞进兜里,直接掉落地上。

案发现场监控

侦查

10分钟调集近200警力

案发后,正在城区检查督导清查行动的恩施州公安局副局长、恩施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范荣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十分钟内调集近200警力投入战斗。

特警、交警等警种十分钟内到达火车站、沪蓉西高速东西出口和案发现场周边的30多个卡口,严防嫌犯外逃;刑事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重案中队民警等积极走访现场周边群众,对旅馆进行排查,最大限度捕捉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

州市公安局领导到现场指导破案

特警设卡盘查

民警在现场勘察

破案

10小时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

7月10日凌晨3时许,民警获得重大线索,犯罪嫌疑人彭某、谭某作案后,曾乘车逃往湖北建始县红岩寺镇,警方紧急赶往红岩寺镇实施抓捕。在一家宾馆二楼,警方确定嫌疑人身份后,冲进客房将2名正在酣睡的彭某和谭某当场抓获,追回价值20多万元黄金饰品和现金4000余元。

通过突审,两人对持枪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交代了另2名嫌犯姜某、胡某的藏身之处。10日凌晨7时许,民警分别在恩施市内民族路一巷、二巷的宾馆内将姜某、胡某抓获。

抓捕现场

追回的黄金及缴获的作案工具

指认现场

审判

主犯一审获刑15年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被告人谭某提议抢劫位于州城航空路的“宝享达珠宝店”,被告人彭某等三人同意并商议分工,决定由谭某和彭某进入珠宝店内实施抢劫,由姜某和胡某在外望风。当晚9时许,四人前往“宝享达珠宝店”准备实施抢劫,因该店关门而未得逞。7月9日晚8时许,谭某、彭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仿真玩具枪、透明胶布佯装购买首饰进入“宝享达珠宝店”查看,姜某在外望风。20时38分,彭某持仿真玩具枪控制店主黄某,谭某迅速将珠宝店卷闸门拉下后翻入柜台内,持仿真玩具枪控制营业员杨某某。谭某、彭某分别用透明胶布将杨、黄二人捆绑在独脚凳上,将柜台内的黄金饰品及收银台的现金劫走,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途中电话联系姜某、胡某在火车站汇合。四被告人汇合后商定谭某、彭某连夜离开恩施前往建始县红岩寺镇等候,姜某、胡某先回宾馆续住,次日到建始县红岩寺镇汇合前往外地销赃。7月10日早晨6时许,谭某、彭某在建始县红岩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7时许姜某、胡某在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劫黄金饰品价值1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彭某、姜某、胡某共同预谋,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宝享达珠宝店”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财物数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彭某系主犯,被告人姜某、胡某系从犯。综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各自的犯罪情节,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编审:满江帆  编辑:胡良志 夏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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