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察的组织
第一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动议方案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并派出考察组。
考察工作方案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考察方法和步骤、谈话及征求意见对象以及考察准备事项等内容。
考察工作方案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
第二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市委组织部根据不同单位、不同行业的考察对象确定相应的考察组组成人员。考察纪检监察系统拟任人选时,应有市纪委人员参加;考察宣传系统拟任人选时,应有市委宣传部人员参加;考察政法系统拟任人选时,应有市委政法委人员参加;考察党外人选和归口市委统战部管理的有关单位拟任人选时,应有市委统战部人员参加;考察人武干部拟任人选时,应有市人武部人员参加;考察双重管理单位拟任人选时,应有协管单位人员参加,协管单位没有派员参加的,考察后应向其通报考察情况。
第三条 建立干部考察工作人员库,实行干部考察持证上岗制度。干部考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四条 在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第五条 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察工作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二、民主推荐
第六条 考察组根据考察工作方案到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第七条 推荐职位人选的资格条件,除必须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参加工作四年以上,且任单位中层正职两年以上(若提任岗位为公务员岗位而拟提任人员为参公编制或事业编制的,或提任岗位为参公岗位而拟提任人员为事业编制的,还需具备公务员调任相关条件,即任正科级单位中层正职或副科级单位副职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或现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二)提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参加工作四年以上,且任单位中层正职两年以上;
(三)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或现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四)提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提拔人员为选调生的,其资格条件按《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选拔任用市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推荐之后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再差额进行会议推荐。
第九条 考察同职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也要进行民主推荐。主要为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担任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人大专职副职担任乡(镇)长或办事处主任,乡(镇、办事处)党委委员担任党委副书记,乡(镇、办事处)政府副职担任党委委员,市直二级单位(含派出延伸机构)科级领导干部担任主管部门班子成员,非领导职务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
平级交流调整职务的一般应进行座谈考察。
第十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非定向推荐时只公布职级或职务类型)、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对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进行测评。会议由乡(镇、办事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考察组组长讲话。推荐会上要对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提出要求。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市委组织部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时,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提供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包括干部姓名、现任职务、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任现职时间、任现职级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专职副职及其他在职科级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纪委副书记、组织干事;机关中层干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延伸、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市直单位:机关全体干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多于50人的,可缩小至机关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提供参加会议推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
第十三条 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专职副职及其他在职科级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机关中层正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延伸、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市直单位:机关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少于50人的,可扩大至机关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个别谈话推荐时,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提供参加个别谈话人员名单,并做好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结束后,考察组负责汇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由考察组组长及时将推荐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部长。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长同意,将民主推荐情况反馈给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如果民主推荐得票比较分散,根据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经请示市委组织部同意并与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沟通后,可差额提出初步名单(一般按推荐职位不低于l:2的比例掌握),组织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专职副职;纪委副书记、组织干事;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正职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确定和发布考察预告
第十六条 考察组按照动议工作方案,将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推荐结果的重要参考作用,又要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一)如果动议工作方案提出的初步人选群众公认度比较高,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如果经民主推荐和综合分析后,认为动议工作方案提出的初步人选不适宜作为考察对象的,由考察组向市委组织部建议,另行提出工作方案。
(三)如果动议工作方案未提出初步人选,由考察组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结合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综合分析干部德才条件、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与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沟通后,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市委组织部或市委同意后,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召开会议,向市委书面呈报考察对象的任免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复印件)、考察对象现实表现材料和“一票否决”征求意见情况。
“一票否决”要就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信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农民负担等7个“一票否决”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征求市国家保密局意见。
(二)在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并张贴在醒目位置。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组人员名单、现任职务、联系举报电话、考察时间等。
(三)考察对象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干部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表》。
(四)干部监督科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任前监督,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同步书面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审计局意见。
(五)干部监督科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对有疑问的,干部监督科或考察组应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如有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填写的,取消其考察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考察期间,对反映的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反映被考察对象或所在单位问题的,由考察组负责调查核实;根据需要,也可由干部监督科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二)反映考察组有关问题的,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安排专班专人调查核实。
四、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核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和法制精神,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作风表现,强化考察清正廉洁情况。同时要注意听取和了解对考察对象的反对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专职副职;考察对象分管(联系)部门、村(社区)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为村(社区)或市直单位延伸、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还要到其所在单位进行个别谈话,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意见。
(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或科室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与拟提拔重用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主要请考察对象介绍其经历、思想、工作和家庭情况,撰写思想工作小结。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还可要求考察对象说明有关情况或问题。
五、深入考察
第二十三条 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本地或本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应进行延伸考察。如果考察对象在交流本地或本单位工作时,已由市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进行过考察的,可不再进行延伸考察。
延伸考察采取到考察对象原工作单位与其共事的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到本地或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还应在原单位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范围也可适当扩大。
第二十四条 生活圈和社交圈考察。根据需要,考察组应了解考察对象在社区、家庭、街坊邻里和社会交往中的情况。主要掌握考察对象的品德修养、家庭生活、日常交际等方面的内容。重点了解其婚姻状况,子女就业和诚信情况,侧重考察家庭责任和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 实地察看与专项调查。通过深入现场进一步印证和核实考察对象某一方面情况。实地察看的重点是反映工作实绩的物质成果,如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内容。专项调查的重点是当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一些不宜量化的成果。
六、民主测评
第二十六条 对不需要经过民主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或者民主推荐不是在本地(单位)进行的考察对象,考察组须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单位)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民主测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参加人员范围与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相同。
民主测评会一般由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负责同志主持,考察组派人参加并负责收回民主测评表。其中,考察对象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在兼职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未兼职的,不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七条 考察对象在市直单位的二级单位(含延伸、派出机构)或村(社区)任职的,还要到所在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与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相同。
第二十八条 考察试用期转正的干部,一般采取民主测评和座谈考察的方式进行。
七、查阅资料
第二十九条 考察组应认真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审核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及任职经历,对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进一步核实。
重点核实“三龄两历一身份”(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主要经历、干部身份)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复核干部档案时如发现档案有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及时反馈给管档单位进行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上会。
考察组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后,要如实填写《干部档案审核情况表》,考察组长和干部档案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考察组要按照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信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对象提供书面述职或总结,主要包括近3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自身建设情况,字数一般要求2500字左右。
第三十三条 考察组可围绕考察对象岗位职责、年度计划、述职或总结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检验其各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八、撰写考察材料
第三十四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并研判干部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有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作出公正评价。
实行差额考察的,考察组应对拟任人选提出具体建议。
第三十五条 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
(四)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情况。
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撰写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析,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准确。用观点统帅材料,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必须对考察对象与拟任岗位的人岗相适情况进行分析,并给出明确的是否任用的建议意见。建议意见一般为同意任用、不同意任用、暂缓任用和继续调查。
主要缺点和不足要求定位准确,表述规范。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并加盖公章,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应将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考察材料等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核。
九、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察工作秘密;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者妨碍考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干部考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接待的。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责任人,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四十一条 考察组应及时将考察中形成的相关记录材料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统一保管。对应存档的材料由干部科及时移交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察市委管理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
第四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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