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市管干部任免工作流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任免工作,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参照《恩施州州管干部任免工作流程(试行)》(恩施州组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市委管理干部的任免。换届、公开选拔、挂职锻炼、军队营职以上转业干部安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科室负责本流程的组织实施。

 

二、动  议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适时就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及干部调整配备意向听取相关市级领导意见和乡(镇、办事处)、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并对乡(镇、办事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编制职数、职位空缺、运行状况、岗位调整需求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就启动有关干部事项(包括空缺职位、拟任职位、资格条件、建议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经部长审批同意后,提交部长专题办公会酝酿(部长专题办公会由部长主持,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参加,并安排专人记录)。

第五条  干部监督科根据建议方案启动干部档案初审工作,重点核实拟新任市委管理干部的任职条件和“三龄两历一身份”(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主要经历、干部身份)等信息。审查干部档案时如发现档案有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及时反馈给管档单位进行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动议。

第六条  干部科根据部长专题办公会酝酿意见提出干部调整配备建议工作方案,由部长向市委书记汇报同意后,召开市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会议酝酿,然后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的调整,根据规定召开市委全委会进行民主推荐。

第八条  干部科根据动议工作方案,制定民主推荐或考察工作方案(包括拟任职位、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时间要求、考察组人员名单、纪律要求等),报分管副部长审批。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集中抽调人员,分组实施。

 

三、民主推荐

第九条  提拔重用市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对非定向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定向推荐的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

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推荐之后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综合分析个别谈话、干部德才条件及一贯表现,等额或差额提出初步人选名单,请示分管副部长并报部长同意后,再组织会议推荐。

第十条  同职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也要进行民主推荐。其中: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担任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人大专职副职担任乡(镇)长或办事处主任,乡(镇、办事处)党委委员担任党委副书记,乡(镇、办事处)政府副职担任党委委员,市直二级单位(含派出延伸机构)科级领导干部担任主管部门班子成员,非领导职务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需要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非定向推荐时只公布职级或职务类型)、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对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进行测评。会议由乡(镇、办事处)、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考察组组长讲话。推荐会上要对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提出要求。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市委组织部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时,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提供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包括干部姓名、现任职务、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任现职时间、任现职级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专职副职及其他在职科级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纪委副书记、组织干事;机关中层干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延伸、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市直单位:机关全体干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多于50人的,可缩小至机关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提供参加会议推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

第十四条  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专职副职及其他在职科级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机关中层正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延伸、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市直单位:机关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少于50人的,可扩大至机关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个别谈话推荐时,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提供参加个别谈话人员名单,并做好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结束后,考察组负责汇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并及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长同意,将民主推荐情况反馈给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如果民主推荐得票比较分散,根据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经请示市委组织部同意并与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沟通后,可差额提出初步名单(一般按推荐职位不低于l:2的比例掌握),组织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专职副职;纪委副书记、组织干事;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正职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考  察

第十七条  考察组按照动议工作方案,将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推荐结果的重要参考作用,又要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一)如果动议工作方案提出的初步人选群众公认度比较高,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如果经民主推荐和综合分析后,认为动议工作方案提出的初步人选不适宜作为考察对象的,由考察组向市委组织部建议,另行提出工作方案。

(三)如果动议工作方案未提出初步人选,由考察组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结合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综合分析干部德才条件、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与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沟通后,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市委组织部或市委同意后,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条  考察前,考察组就考察工作有关事项与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通知考察单位提前做好干部考察预告、个别谈话安排、整理干部档案、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思想工作小结等相关准备工作。考察对象在个人思想工作小结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要专门报告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考察时,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

考察组实行“一岗双责”,在做好干部考察工作的同时,结合考察谈话、公示、民主测评、德的反向测评、受理举报等深入了解被考察人选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选人用人风气,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考察纪检监察系统拟任人选时,应有市纪委人员参加;考察宣传系统拟任人选时,应有市委宣传部人员参加;考察政法系统拟任人选时,应有市委政法委人员参加;考察党外人选和归口市委统战部管理的有关单位拟任人选时,应有市委统战部人员参加;考察人武干部拟任人选时,应有市人武部人员参加;考察双重管理单位拟任人选时,应有协管单位人员参加,协管单位没有派员参加的,考察后应向其通报考察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任务、考察组成员、联系举报方式等。预告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预告时间一般为考察组到达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当天至考察结束。

第二十四条  考察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专职副职;考察对象分管(联系)部门、村(社区)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或科室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时,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提供参加谈话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经考察组审定后做好谈话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不需要民主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或者不是在本地、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的考察对象,考察组须到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参加民主测评会议人员参照本流程第十二条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员范围确定。

民主测评会一般由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负责同志主持,考察组派人参加并负责收回民主测评表。其中,考察对象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在兼职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未兼职的,不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反映考察对象的重大政绩或突出问题,考察组可采取实地走访或专项调查等形式进行深入了解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考察对象在本地或本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应进行延伸考察。如果考察对象在交流本地或本单位工作时,已由市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进行过考察的,可不再进行延伸考察。

延伸考察采取到考察对象原工作单位与其共事的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到本地或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还应在原单位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范围也可适当扩大。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考察组在考察中要根据《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暂行规定》(恩市组通[2011]16号)要求,对拟新任市委管理干部的档案进行复核。重点核实“三龄两历一身份”(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主要经历、干部身份)等信息,认真填写《干部档案审核情况表》。复核干部档案时如发现档案有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及时反馈给管档单位进行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上会。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基本结束时,考察组全体成员与考察对象进行集体面谈,请考察对象介绍个人思想、工作、家庭等有关情况,并填写社会关系情况采集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等。

第三十一条  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向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现实表现材料、党风廉政鉴定材料、思想工作小结、“一票否决”征求意见情况。其中,现实表现材料、党风廉政鉴定材料由单位党组(党委)提供,思想工作小结由本人撰写并署名。

 “一票否决”要就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信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农民负担等7个“一票否决”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征求市检察院、市国家保密局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后,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差额考察的,还要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考察材料要求1500字左右,主要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情况。主要不足要能够真实反映不足之处。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并移交考察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谈话记录、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考察材料、德的反向测评表、干部档案审核表、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及结论等。

第三十三条  在民主推荐和考察的基础上,如考察对象不宜作为拟任人选的,则须按照本流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集体研究。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干部科应及时将考察对象名单提供给干部监督科。干部监督科即按照有关规定,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同步书面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干部监督科应及时跟踪,动态掌握征求意见办理情况,并对市纪委回复意见提出办理意见。

原则上未回复或回复意见有影响任用的,不提交部长办公会研究。

 

六、部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的职务任免等有关干部事项,均须提交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三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召开前,需要由拟任免人选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呈报的,干部科应及时通知其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并呈报。

干部任免呈报材料一般包括干部任免请示、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其中,属于新任市委管理干部人选的,同时报送《干部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属交流任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违法违纪降(免)职及其他方式由市委决定或提名任免的,有关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不需要呈报。

第三十八条  部长办公会召开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部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市管干部任免事项,干部科科长负责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干部监督科科长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如有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任免事项,干部科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中组发[2010]8号)、《恩施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实施办法》(州组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再呈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须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在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若干部调整建议方案与动议方案有变化,需再次召开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会议进行酝酿;若建议方案与动议方案无变动,原则上不再进行会议酝酿。

第四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及时与市委办公室联系申报市委常委会干部议题,将干部议题、常委会召开时间等情况告知干部科,并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干部科根据部长办公会研究意见,准备呈报市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任免材料。干部任免材料由分管副部长审核、经部长审签后,于会前报市委书记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向常委会汇报。讨论干部时需安排专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记录的暂行规定》(鄂组通[2001]58号)的要求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按照《中共恩施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表决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按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干部任免决定。

第四十七条  市委常委会结束后,干部科将市委常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材料存档。根据部长意见,分管副部长将讨论决定情况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市委常委电话报告。分管副部长将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及时向有关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四十八条  属双重管理的干部,需要征求州直有关部门意见及任前备案的,市委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在任前公示的同时,向协管单位发函征求意见,经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职务任免手续。

 

八、市委全委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  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提交市委全委会表决。全委会表决时,市委组织部对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提名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提名理由、人选产生过程、基本情况、主要表现等内容。

第五十条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名或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和提名理由等材料,以适当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市委全委会成员在1—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可先电话反馈,再寄回书面材料)。如征求意见一致同意或少数委员表示有不同意见但没有提出具体理由的,可报经同意后进行任前公示。如表示不同意见的委员人数超过半数或有委员反映影响拟任(推荐)人选任职问题的,应再次提请研究作出暂缓或不予任用(推荐)的决定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之间、乡(镇)长(含办事处主任)之间交流,市领导兼任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的,不进行市委全委会表决或在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九、任前公示

第五十一条  凡提拔、重用的拟任人选均需要进行任前公示。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工作经历。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时,将公示对象是否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列为一项举报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之日起计算。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市委常委会召开的当天即发布任前公示。

第五十三条  拟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在恩施党建网上进行公示;拟任其他职务的人选,在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公示。

第五十四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或网上举报,由干部监督科会同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干部监督科根据公示及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报分管副部长审批后,将公示情况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干部科。

干部科依据公示结果办理干部任免文件。对有影响正常任职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其任职手续,并提交部长办公会复议。

 

十、起草任免文件

第五十六条  市管干部的职务任免文件一般在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任职公示结束即起草送签并办文。任免文件的适用范围、审批、行文内容及有关要求参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干部任免发文工作的通知》(鄂组办[2013]10号)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市管干部的职务任免,由市委组织部起草任免通知或意见文件,报市委书记签发后,以市委“恩市干”文件行文。其中:

(一)市政府及直属部门的行政职务任免,先以市委“恩市干”文件向市政府党组行文。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以市政府“恩市政任”文件下发任免通知。

(二)需要由人大、政协、工会按照法律或章程决定任免或选举的,以市委“恩市干”文件向相关单位党组行文,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三)需要由恩施经济开发区、市人武部决定任免的,以市委“恩市干”文件向恩施经济开发区工委、市人武部党委行文,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五十八条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①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②市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③市法院、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④正科级事业单位的副职。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十一、任免谈话

第五十九条  市委管理干部任免谈话工作一般安排在市委常委会决定任免(或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十条  市管干部任免谈话的安排一般为:

(一)市委书记谈话对象: 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级领导兼任正职单位的常务副职;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

(二)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谈话对象: 乡(镇、办事处)人大专职副职;市直部委办局、群团组织、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含市级领导兼任正职单位的常务副职);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及工作(专门)委员会正职;恩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正职及内设局常务副职;受市委书记委托谈话的人员;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

(三)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谈话对象:乡(镇、办事处)新提拔任职的党政班子副职和交流任职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市直部委办局、群团组织的其他科级干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及工作(专门)委员会副职;其他需要谈话或受委托谈话的人员。

(四)委托乡(镇、办事处)、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谈话对象:乡(镇、办事处)除新提拔任职的党政班子成员和交流任职外的领导班子副职干部及其他科级干部;其他需要委托谈话的人员。

任职谈话时,在肯定谈话对象成绩的同时,主要是指出不足,提出明确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在谈话中向谈话对象提出的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干部科应注意跟踪了解,督办落实。

第六十一条  需要由市委书记谈话的对象,由市委组织部提供谈话名单并做好谈话的衔接工作。

市委书记已经谈话的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长可再次安排谈话。

 

十二、依法推荐提名任命

第六十二条  市委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根据干部职务类别、职级的不同,分别依法提名、推荐和任命:

(一)需要由市政府任免的,市委向市政府党组提名后,由市政府任免;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市政协常委会)决定任免、选举或表决的,由市委提名,上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政协章程规定决定任免、选举或表决;

(三)需要恩施经济开发区、市人武部任免的,市委向恩施经济开发区工委、市人武部党委提名后,由恩施经济开发区工委、市人武部任免;

(四)市级群团组织领导成员的任免,按有关章程规定办理;

(五)乡镇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乡镇党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推荐提名人选需要由市委组织部作人事安排说明的,由干部科负责准备材料,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须经选举产生和按照法律或有关章程规定任免的干部,相关单位党委(党组)接“恩市干”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进行选举或履行任免手续,正式任免或选举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

 

十三、发文和到任

第六十四条  干部任免文件,一般在宣布任免决定或谈话之后(需要公示的在公示期满可正常任职之后)发出。

第六十五条  干部交接到任由干部科拟定工作方案,报分管副部长审批后协调落实。

第六十六条  市委管理干部交接到任的安排一般为:

(一)市级领导兼任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交接到任,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到任职的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召开相关会议宣布市委决定,分管副部长宣读任免文件;

(二)乡(镇、办事处)、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级领导兼任的除外)的交接到任,由分管副部长到任职的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单位召开相关会议宣布市委决定,组织部工作人员宣读任免文件;

(三)其他科级领导干部的交接到任,一般由干部科直接通知到任。

交流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组(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迁转关系的情况,由迁入单位党组(党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其中,调任人员的工资关系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信息发布和档案移交、归档

第六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在干部任免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资料,由干部科按规定收集归档。

第六十八条  干部任免通知下发后,干部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干部信息库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  干部任免通知正式下发或履行相关法律、章程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干部科应将干部任免的相关材料(主要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按照规定整理后转交档案室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十条  属新任市委管理干部的,在干部任职通知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由干部科督促所在单位将干部档案从原管档单位转出后移交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移交前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

 

十五、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流程为市委组织部内部操作流程,自2014年12月24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流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作者: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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