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一起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现场

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

本网讯(通讯员 漆绍萍 谭金星)6月30日,我院对一起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审查。该案系一非公企业股东因股权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此次公开审查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侦查该案的公安干警、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因案件涉及非公有企业健康发展,案件由检察长詹晓红承办。

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案情:4名犯罪嫌疑人中李某、翟某、胥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均为凌达(化名)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系林某某的债权人。因在经营过程中几人发生矛盾,李某、翟某、胥某某3人另行成立了杨帆(化名)商贸有限公司,确定李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害人林某某不再是新公司的股东。随后,李某、翟某、胥某某3人均要求退出凌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但林某某逃避此事,退股之事一直未落实。5月23日,得知林某某在恩施市城区一小区停车场内,李某、翟某、胥某某、黄某遂将林某某堵在停车场,对其殴打并威胁,强行拉上车带至建始杨帆商贸有限公司内要求林某某退出股份及相关费用,并强迫其出具欠条。后林某某趁四人不备向他人发信息求救,被公安机关解救。

检察机关认为,四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对四人继续羁押,可能会对企业生产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被害人林某某对4人行为表示谅解,其诉讼代理人也发表了意见。公安侦查人员也表示,只要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不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意对其不批准逮捕。与会律师及人民监督员分别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执法社会效果及保护非公企业发展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最后,各方一致同意对4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对审查逮捕案件进行诉讼化审查模式的一种探索,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零距离接触办案过程,使其真切感受到司法公正性,对检察工作有了更直观清晰的认识,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地关注和期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谭金星)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