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置(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相关方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确定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
三、开展防火检查。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六)厨房烟道、洗衣房排风道定期清洗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四、开展防火巡查。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和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严格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且每年至少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程序(见GB25506-2010)。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六、规范消防安全标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名教职员工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幼儿)课堂教学内容,确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进行授课,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幼儿园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方式,寓教于乐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中小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开展不少于4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并依据有关规定,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高等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对每届新生开展不少于4个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学校应依托门卫室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九、开展消防演练。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幼儿园和小学的演练应当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儿童的措施。
十、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违法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板材;
(三)学生宿舍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四)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六)生产或违规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在学生(儿童)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照明,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八) 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超负荷用电;
(九)宿舍、教学楼、图书馆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门窗、阳台部位,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文章来源: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编审:郭辛林 编辑:杨绍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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