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秩序,确保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一、投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
4、建设部《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5、《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
二、投诉方式及实效:
投诉人在投诉时,须用书面形式实名投诉,如实反映质量问题,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后,由投诉受理机构召集建设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会同投诉人进行现场勘察,查勘后投诉受理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房屋质量投诉受理单位及电话:
恩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办公室:电话0718-8495929
周工:电话13872704898
吴工:电话18671852640
恩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6年3月21日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