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须知

一、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单位资信证明(原件)

    3、立项批文(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原件)

    7、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

    8、施工、监理合同(原件)

    9、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

    10、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11、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1、建设单位具备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后,备齐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向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行政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否与要求一致、文字签证是否清晰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受理并及时移送市住建局建管科;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

    3、建管科对施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对规定要求现场踏勘的工程项目,同时进行现场踏勘,提出《施工许可条件审查意见书》。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符合的理由;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在30日内补充完善后可申请复审。

    4、建设单位在缴清相关规费后,向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建设单位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可向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范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材料清单》(也可以在恩施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2、申请材料若为复印件,必须保证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且清晰可辨,并加盖申请单位法人章(鲜章),申请单位对复印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审查人可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实。

    3、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服务中心可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以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清单为准。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5、申办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或建设工程管理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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