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财政局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首办责任部门及首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并符合各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制度。

第四条 首办责任部门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的事项,应当按照《恩施市财政局服务承诺制》的规定完成。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

(二)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领导签发(含主办联合发文)的公文,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

第七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主办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交办单位。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主办单位。

第八条 信访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

(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广,应在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三)对信访申诉件,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第九条 对其他不能按照《恩施市财政局服务承诺制》和有关规定完成的事项,首问责任部门应向分管领导和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按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咨询的财政法律、法规、政策等事项,应当即时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恩施市财政局首问责任制》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按照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经调查属实,要追究责任。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编审:谭家顺  编辑: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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