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搬”到农家屋场 市法院便民调解获赞

  “到你们的屋场开庭,是本案经过第一次开庭后,本院认为双方有调解基础,因所涉财产有争议,有些情况需要到场核实,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听听家庭其他成员的想法和意见,以便本案的调解工作。考虑到原告父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因此今天到你们家里第二次开庭……”承办人黄功凤向在场的当事人及家属释明来意。

家住恩施市七里坪某村的黄某再次将丈夫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该案2017年4月6日在我院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黄某因与吴某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而撤诉,其后二人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反而争吵加剧。为避开伤心之地,黄某南下打工,与丈夫多年未有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016年春节,回家过年的黄某与丈夫因琐事发生口角,黄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时,承办法官黄功凤在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了解到原、被告所指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一栋虽由原、被告修建,但原告父母也有出资,也就是说该房产实为家庭共同财产。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法庭一般只通知婚姻当事人到庭参诉,案外人是不能参加离婚诉讼的,为了不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并考虑到原告父母年迈、行动多有不便,承办法官决定在完成第一次庭审后,将庭审“搬”到原告家中继续第二次庭审,故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经过近2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和原告父母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团和气中,黄某、吴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离婚。在场的群众纷纷点赞“屋场法庭”,表示这种办案方式少了坐堂庭审的紧张气氛,给老百姓提供便利,节省了时间、精力。

说着老百姓最惯用的方言,采用老百姓最熟悉的方式融入群众的法官,更易让当事人产生信任感;面对面的交流,更助于与当事人的沟通。虽然承办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是民一庭始终秉持“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百姓”的宗旨,从群众利益出发,将纠纷化解在家门口,把案件了结在群众身边,不仅可以方便群众,而且能够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法官有话说】

    在农村中,大多数传统家庭仍采传统生活模式,即家庭成员不只有夫妻、子女,还可能包括公婆、岳父母等等。有些夫妻离婚所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并不全是出自双方的劳动,还有家庭其他成员的贡献,即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在家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夫或妻起诉离婚只能主张分割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则不能想当然分割,还必须尊重其他共有权人的意愿,不能损害其利益。

编辑:张婷婷    编审:吉莉

(作者:常唯一)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