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地”如何把握问题。“易地搬迁”原则上讲是指搬离原址,在新的地方安家。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因地制宜。搬迁安置提倡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就近搬迁要有利于主要基础设施配套,有利于搬迁人口便利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搬迁人口就业发展。
2、住房和宅基地面积问题。卡内贫困户新建住房面积在国家和省里的文件中已经明确。确需扩大建房面积的,超面积建设费用由贫困户自行承担。各县(市、区)要根据贫困户人口数量、结构情况,分类限定建房最大面积,确保贫困户不因建房而背上沉重债务。卡外同步搬迁农户新建住房面积也要严格控制;建房宅基地面积按省里规定执行。
3、卡外同步搬迁农户适用政策问题。卡外同步搬迁农户确需同步搬迁的,所需建房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相关资源、农户自筹资金予以解决,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卡内贫困户一并统筹规划建设,但不得享受卡内贫困户建房优惠政策。
4、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问题。国家、省实施方案对卡内贫困户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比例没有硬性要求,提倡集中安置。县(市、区)要根据搬迁户意愿,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安置方式。新建集中安置点必须以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兼顾同步搬迁的卡外农户,不得本末倒置。
5、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审批问题。县(市、区)要分别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县审批、市备案、省备查。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查上报,省集中下达。
6、项目实施主体问题。省五个部门对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已指明了路径,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省里不再作具体要求。
7、资金补助及补助标准问题。每户20万元是国家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投资测算标准,而不是以户为单位的补助额度,其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农户自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5个部分。尽管资金来源渠道不尽相同、资金到位时间不尽一致,但总额不会缩水,各县(市、区)可以统筹使用,并按照不同的安置方式,制定差异化的补助标准,落实到搬迁贫困户。
8、卡内贫困户自筹建房资金问题。为提高建房户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积极性,强化主人翁意识,国家和省里在方案设计时,拟按照户均自筹1万元来匡算投资总额(规定面积内)。各县(市、区)可据此把握。
9、各类资金统筹问题。各地要统筹使用好易地扶贫搬迁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基本建设基金、政策性贷款资金。不足部分可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其他资金。
10、信贷资金承贷主体及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县级信贷资金承贷主体由县政府指定。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待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11、建设项目前期费用问题。易地扶贫搬迁属社会公益性工程,其前期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及必要的建设管理费用等,由县级政府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之外另辟渠道解决。
12、工程招投标问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是否需要招投标,由各县(市、区)在项目审批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13、安置点选址问题。安置点选址必须科学合理。具体实施中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开的,可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有关规定,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微调。征用林地的,比照执行。
14、开辟绿色通道问题。为顺利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省国土、林业等部门均已对开辟绿色通道工作作出了安排。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衔接。有关审批事项可由当地政府集中代办,涉及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将快审快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属法定义务,不能减免。征用林地的,比照执行。
15、新建(购买)住房产权和交易问题。卡内贫困户新建(购买)的住房产权全部归贫困户家庭所有。竣工验收后,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应统一为其办理法定住房权利证书,扶贫部门同时做销号处理。新建(购买)房屋在5年之内不能进行交易。在民政部门核实登记的五保户的产权归集体所有。
16、建新拆旧问题。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必须建新房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为确保安全,旧房拆除宜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17、扶贫搬迁人口原有生产资料利用问题。搬迁后,卡内贫困户原承包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等继续享有。鼓励、支持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或用于参股专业合作组织。
18、已搬迁(建房)卡内贫困户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建房优惠政策问题。凡建档立卡在册、且符合易地扶贫搬迁4个条件之一,县(市、区)认定、市州认可的对象,均可享受现行建房优惠政策。为避免县与县之间相互攀比,具体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以市州统一发文界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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