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县级行政区内)”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举办、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申请、举行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活动方案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实地勘察。对活动方案制定的路线、途径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审查活动所走路线、途径场所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活动方案,现场核查活动举办情况。对违反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依法予以调整和制止。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书面检查和实施现场检查;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编审:满江帆 编辑:胡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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