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事项监管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消防设计审核且竣工的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消防设计审核要求。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实际测试、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审查及消防设计文件检查等方式,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消防设计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竣工后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必备材料。在法定时限内由消防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出具法律文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反之则督促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消防部门受理大厅申报受理后,由消防部门派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设施测试,并对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对于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的部分进行整改,整改后申报复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工程未依法报批竣工消防验收或者正在办理未出具结果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编审:满江帆   编辑:胡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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