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坝法庭发出恩施市法院2017第一号人身保护令

3月7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崔家坝人民法庭发出了本院今年第一号人身保护令,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发挥了实质作用。

申请人吕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吕某称:自己与申请人姚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被申请人姚某脾气暴躁,经常在家为琐事辱骂殴打自己。

2017年2月25日,吕某教育儿子时,姚某对其大打出手,卡住吕某脖子并将其头向墙上撞,致使吕某几天头晕目眩,四肢无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姚某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威胁,为保护申请人不再受到被申请人姚某的侵害,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申请人同时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书、妇联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作为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做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姚对申请人吕实施辱骂、威胁、殴打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姚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予以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在此提醒,在遭遇到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编辑:张婷婷   编审:吉莉

(作者:郑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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