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行政许可

由于国家对典当行的开设实行宏观调控,每年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数量有限。根据公安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典当行开设审批程序,实行预先审核。即申请人在向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被受理后,就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预先审核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及时作出预先审核意见。

(一)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8、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二)办事流程

1、 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由申请人就落实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将《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当将《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一份)连同相关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市级商务部门,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其他材料则退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初审不同意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告知理由,便于申请人采取补正措施。

2、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按承诺内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设备,建立相关制度后,应当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典当行消防验收(含装修)合格的意见书,正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日内派员对照申请人预先申请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对没有按照承诺材料落实相关设施和制度的,县级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采取措施重新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规定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对安全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审核批准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由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情况通报市级商务部门和省公安厅。

编审:满江帆  编辑:胡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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