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为推进我省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工作部门的特点,省民宗委提出了在全省民族地区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的工作思路,大大推动了湖北民族地区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创建活动。几年来,省民宗委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作为民族工作部门参与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载体,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与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努力在民族地区打造一批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民族特色浓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2005年12月,制定下发了《湖北省民宗委关于加快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的意见》(鄂民宗发[2005]25号文件),提出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的八条标准。2006年,湖北民族地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4月,省委、省政府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写入了鄂发[2006]3号文件,并明确规定:“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民族地区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创建活动”。几年来,在湖北省委、省政府和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民委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湖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省民族地区像恩施市芭蕉侗族乡高拱桥村、宣恩县珠山镇卸甲坝村和椒园镇黄坪村、咸丰县高乐山镇官坝村等一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已建设成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典范。
来源:中国硒都网
编审:陈春燕
编辑:李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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