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安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国家、省明确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季度开展一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考试考核,考试成绩向社会公示,并核发道路从业资格证。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考试考核结果上传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考试考务系统。
五、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考试考核情况,向公众提供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相关知识培训机构和确定考试考地点,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六、监督检查程序
经县市运管部门许可并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培训资质,符合法定的开业条件,按照国家颁发的教学《大纲》教学参加结业考试,对学员颁发《结业证》和《培训记录》。州运管处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对考试考核合格学员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相关考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将考试考核结果上传至省运管局和交通运输部从业资格管理中心。
七、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编审:李剑锋 编辑:吴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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