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县际班线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际旅游客运)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湖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考核和实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实时检查、随机抽查、现场核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

定期考核是指运管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采取实地查看、调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实时检查是指运管机构不定期、不定时随机适时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设定初始分值1000分,次年3月至6月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在考核周期内,运管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实时检查、记分和考核,并记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考核

1、申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运管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2、初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根据本机构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对各项考核指标项目在《县级道路运输机构初评记分表》上打分,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州运管处。

3、公示:州运管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初评及复核结果在《恩施运政网》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评定:公示结束后,州运管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AAA、AA、A、B),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运管机构。省级运管机构于6月3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二)现场检查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或暗访调查);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检查工作。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检查情况记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七、监督检查处理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实行动态考核处理。在考核期内,扣分累计值满300分的,由州运管处在网上进行公示予以警示;扣分累计值满400分或违章率达20%的,由州运管处在网上进行公示予以警示,并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整改期满,经验收整改合格的恢复办理相关业务。在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或综合评审方式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等经营权许可时,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审)时的重要评价内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由运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等行政处罚。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发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编审:李剑锋  编辑:吴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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