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职权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行使主体:恩施市民宗局
   
职权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湖北 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2009731日通过)
   
许可范围及条件:
    1.
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
有必要的资金;
    5.
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6.
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申请材料:
    1.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 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 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
必要的资金证明;
    6.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工期安排、 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及规划图纸;
    7.
拟设立地的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拟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 该规划用地的拟同意文件;
    8.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历史资料、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 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拟设立地的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书面意见)
   
咨询方式0718—8299201

 

    编审:陈春燕

    编辑:李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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