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民族成份更改申报
行使主体:恩施市民宗局
职权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015年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受理范围:恩施市内需要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
2.受理条件: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方式:0718—8029409
编审:陈春燕
编辑:李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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